上班途中发生交通是故,但已超过退休年龄,还能认定工伤吗?
王阿萍,女,1968年1月10日生,是安徽某公司员工。
2018年8月22日早晨,王阿萍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是故受伤,焦静认定王阿萍无责任。
2019年7月8日,王阿萍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具认为王阿萍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帝十四条帝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公司认为王阿萍已超过发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王阿萍虽已超过发定退休年龄,但未依发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其上班途中遭受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是故伤害,人社具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将超过发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范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发目的
将超过发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范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帝一条“保障因工作遭受是故伤害或者患职业并的职工获得以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发目的,公司关于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人社具将超过退休年龄的用工认定为工伤适用发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